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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审判人员的职责有哪些

发布时间:2026-01-3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虽然审判人员会依法履职,但仍存在因职责履行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,需您警惕。
1. 审判员未归纳争议焦点导致辩论偏离:例如,在合同纠纷庭审中,审判员未明确“合同是否解除”与“违约金金额”的争议焦点,双方当事人围绕无关的“合同签订背景”辩论,最终裁判因事实查清不充分被二审发回重审,直接导致当事人诉讼周期延长、维权成本增加。
2. 书记员记录错误未及时补正的风险:例如,在侵权纠纷庭审中,您陈述“对方是故意推搡我”,但书记员误记为“对方不小心碰到我”,您未核对就签字,后续法院依据错误笔录认定对方无过错,您的赔偿请求被驳回,虽可申请再审但难度极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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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人员的职责履行并非完全固定,存在特殊情况会影响其职责范围,需您了解。
1. 独任审判中的职责合并: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,此时审判员需同时承担庭审主导、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的全部职责(无陪审员参与),当事人需更聚焦于向审判员清晰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,避免因程序简化而遗漏关键主张。
2. 审判长回避后的职责调整:若庭审开始前审判长因回避事由退出,法院会重新指定审判长或调整合议庭组成,此时新审判长需重新核对当事人身份、告知权利义务,庭审流程会暂停并重新启动,可能导致庭审延期,当事人需配合法院安排并重新准备庭审内容。
3. 涉外案件中的书记员特殊职责:涉外案件庭审中,书记员除记录外还需协助核对翻译人员资质、确认外文证据的翻译准确性,当事人需注意向书记员提供经认证的翻译材料,避免因翻译问题影响证据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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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,不少当事人因不了解审判人员职责而出现错误操作,需特别注意规避。
1. 向书记员提出实体性诉求:部分当事人误以为书记员有权决定案件事实,庭审中向书记员陈述“我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违约”并要求其认可,殊不知书记员仅负责记录,实体性诉求需向审判员提出,此类操作会浪费庭审时间且无法达到目的。
2. 忽视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: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仅向审判员陈述事实,对陪审员的提问敷衍回应,实际上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参与事实认定,其意见可能影响裁判结果,此类行为会错失影响事实认定的机会。
3. 拒绝核对庭审笔录:少数当事人认为“笔录不重要”,未经阅读就签字,若书记员记录的关键发言(如自认事实)存在错误,会直接导致后续裁判依据偏差,难以通过后续程序补正。
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建议尽快咨询律师评估对案件的影响,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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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审判员的核心职责,我国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和《民事诉讼法》等均有明确法律依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第40条,审判员的职责包括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,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37条进一步规定,审判员需核对当事人身份、宣布案由、告知诉讼权利义务、询问回避申请,主导法庭调查与辩论。例如,庭审中法官组织质证时,需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8条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,这是保障案件事实查清的法定职责。综上,审判员的职责是法律明确赋予的审判主导权,其行为需严格遵循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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